隋文帝撤销郡,州长官除雍州牧外,均为刺名。炀帝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又设司隶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为司隶大夫属员,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职,其地位品秩,均与汉武帝时的部刺史相同,旋罢,唐改良改郡为州,以太守为刺史。玄宗又改州为郡,以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旧制。隋、唐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亦同。宋以朝臣出知州(或府)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职。欧阳修撰《丰乐亭记》,自称刺史;撰《醉翁亭记》,又自称太守,盖刺史与太守早无区别。宋官制另有刺史,作为虚衔,任者并不赴任。元以后刺史之名废。清人用作知州的别称。 在武帝时期增设许多郡以后,又进一步进行了革新。在公元前106年,有13名刺史被任命。②他们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每一个刺史负责视察帝国中包括一批郡和国的指定的区域。他们调查皇帝的政府运转的情况,如果发现压迫、无能或贪污的证据,就直接上报。刺史之职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是他们的地位,刺史的官阶大大地低于他们奉派去节制其工作的郡守;人们可以假设,在有些情况下刺史本人也接受贿赂。到那时为止,这些官员的设置与以后帝国时期演变成的很庞大的地方单位的建立无直接关系。 汉代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汉代刺史制度的渊源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1]监还可称为“监公”,[2]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3]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 [4]《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5]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 监御史 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6] 除监察权这种主要职权外,监御史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一、有推荐人才的权力。如萧何在做泗水卒史时,工作表现突出,受到了泗水郡监的赏识,他“欲入言征何”。[7] 二、有兴修水利的权力。公元前211年秦军进攻南越时,运输补给供应不上。监御史禄“凿渠运粮,深入越。”[8]他开凿的是著名的灵渠。 三、在战事紧张的时候,监御史还有统兵作战的权力。曹参曾“攻秦监公军,大破之。”[9]樊哙曾“击泗水监丰下,破之。”[10]夏侯婴和萧何招降了和他们作战的泗水监平,“平以胡陵降。”[11]秦泗水监平曾围攻刘邦,刘邦“出与战,破之。”[12]
汉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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